记者调查:共享移动电源,好借不好还?

2019-11-06 11:34:36    东方头条

商家投放的共享充电箱。 深圳晚报记者 李超 摄

近日,市民蔡先生向深晚记者反映,自己租借某品牌共享移动电源,因归还不及时,导致被扣款40元。事实上,与蔡先生有同样遭遇的市民不在少数。深晚记者调查发现,共享移动电源收费按日封顶、充电箱数量有限导致租借者“好借不好还”、会员服务部分场所不适用等问题较突出。市消委会分析,商家做法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律师提醒,商家未提供约定服务属于服务的质量不符。

收费按日封顶 两日租金可买一个移动电源

市民蔡先生于11月2日21时16分在外就餐时租借了“街电”共享移动电源,并于11月4日14时05分归还了该共享移动电源,使用时间为1天16小时50分钟。按照每小时2元、24小时封顶20元的价格,蔡先生支付费用40元整。

蔡先生表示,他在11月3日就已无需使用该共享移动电源,但周边多个商铺的共享充电箱皆已还满,也有部分充电箱未通电或者已损坏,无法归还,只能“被迫”带回家继续使用,导致使用时长过长。但最让蔡先生介意的是,租金收费累计达40元,两天的租金差不多能买一个全新移动电源。

共享充电箱数量有限 市民“还电无路”

事实上,像蔡先生一样“被迫”延期租借的市民不在少数。走访时,不少市民也向深晚记者反映,一些品牌的共享充电箱投放并不充足,经常是借了移动电源找不到还的地方。有时候租借者走远点距离可以还上,而有时候要赶时间只能继续再租用一段时间,导致新增租借费用。

此外,很多共享充电箱都是投放在商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这类场所大部分皆无法实现24小时营业,商家结束营业,租借者即无法归还租借的移动电源。

深晚记者也在日前亲身体验,在南山区一大型商业广场租借了“小电”的共享移动电源。在租借了该移动电源两小时后,记者发现该共享充电箱已被租借者还满移动电源。而在附近也未能快速找到对应品牌共享充电箱,最终导致延长使用了1个多小时后才顺利归还。

“会员制”并不适用于所有场所

近年来,随着共享移动电源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优惠举措吸引顾客,会员制就是其中一种。但会员制,真的优惠便民吗?

市民王女士购买了“街电”推出的14.9元/月会员服务。商家承诺,消费者每日租借该品牌共享移动电源,使用期间前5小时免费,超过5小时按时长收费,每日最高收费5元。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王女士却发现这种会员服务并非适用于全部地方。部分场所并不适用该收费规则,还是需要按时收费。“也就是说我购买了会员服务,但会员身份还要看地方体现。”王女士说道。

无独有偶,蔡先生也向深晚记者展示了自己购买的“街电”会员服务记录,购买说明显示“租用5小时内免费,每订单日租金5元封顶”。蔡先生表示,如果这个收费规则适用于所有场所,那自己的消费租金最高也就5元。

不过,深晚记者也看到,移动电源租借商家也以小字标注了“特殊商户暂不支持会员权益”的补充说明,但究竟是哪一些、哪一类或哪一区域的特殊商户,租赁商家并没有做详细说明。

消委会: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权益

移动电源“好借不好还”、收费按日封顶、“会员制”要“看地而定”等问题是否合理,是否侵犯消费者相关权益?深晚记者也于日前咨询了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及法律界人士。

对于经营者提供共享充电箱数量不足,导致消费者借还过程增加困难,新增租借费用的情况,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方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商家做法属于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提供(承诺)的会员权益服务在特定区域不能使用,会员享受不了该服务的,损害了会员权益。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军明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未提供约定服务属于服务的质量不符,“承诺”服务项目未能达成亦可作为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记者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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