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供热公司追讨用户十余年供热欠费 法院:只能付三年

2019-11-08 12:03:37    东方头条

王女士家住沙河口区,其住宅供暖面积为164.7平方米,大连大发电供热有限公司是王女士家的供热单位。2018年7月,供热公司以王女士未向该公司缴纳2005年度至2017年度的供暖费用为由,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女士支付供热公司所欠2005年至2017年度的取暖费54845.1元、滞纳金32775.3元。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王女士辩称,不同意该供热公司诉讼请求。供热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起诉主张2005至2017年期间的权利,已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女士提出,她自2005年开始不交供暖费,原因是案涉房屋供暖设施有问题,供热公司自2005年开始就没有向王女士供暖和收费,而是按照空户处理,王女士为了解决自身的供暖问题已先后安装了中央空调和分体空调,供热公司也关闭了案涉房屋的供暖阀门,供热公司与王女士没有签订过供暖合同,也没有约定滞纳金事项,根据大连市政府2012年颁布的供暖条例规定取消了供暖滞纳金的事项,因此供热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滞纳金于法无据。

就大连大发电供热有限公司与王女士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原审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供热公司为王女士居住的房屋供热,王女士应向供热公司支付供热费。判决王女士给付供热公司2005年度 -2017年度供热费54845.1元;驳回供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女士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王女士自2005年开始欠付供热公司供暖费直至2017年,供热公司应及时主张权利,供热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在此期间向王女士主张过权利。故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超过三年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于供热公司请求的2015年之前的供暖费不予支持,对于2015、2016、2017年度的供暖费予以支持,合计为12846.6元(164.7平方米×26元×3年)。

近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王女士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供热公司2015-2017年度合计三年的供热费共计12846.6元;驳回供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半岛晨报,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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