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良知的投资商在大连的所作所为》

2019-11-21 17:23:55   

2010年郑建海从温州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来到大连,在大连金州区所谓的投资项目即“五个亿人民币”开发建设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丘号36-230-2号宏城嘉苑小区的项目(近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好大一个楼盘”。

《一个没有良知的投资商在大连的所作所为》

 

可是此项目一开始他就设套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利用不正当的社会关系拉拢相关领导和企业骗取银行信誉并利用土地作抵押贷款达到他们非法套贷融资的目的。然而银行套贷目的达到后,可是这个社区从兴建到至今百姓入住时没有拿到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不仅如此他还采取一房两卖,公开违法扰乱大连营商环境和房屋买卖市场,破坏这个地区安家乐业的正常秩序,前不久又一次造成上百人上大街和公共场所闹事,引发了2019年11月7日轰动大连金普新区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造成又一次次上访事件的发生。试问前期投资商号称投资5个亿资金到底去哪了?为什么小区入住7年之久没有产权证?值得大家深思?这里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投资商郑建海在这期间里用这小区项目又向银行抵押贷款2.5亿元,同时他又组织其他社会人员非法集资七仟多万,他还采取低价销售小区房屋累计总价值约为10亿元人民币左右,要问这些款项他用在哪里去了?集来的这么多资金不办老百姓的房产证或许有什么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吗?他的各种行为表现都充分说明他利用这个楼盘采取套贷玩弄欺骗政府和愚弄百姓的手法。用这个社区楼房设套套取国家银行资金,达到他的真正的用意,纵使这个社区600余户业主直到如今办不上合法产权证为什么呢?他是制造这起事件发生的主要根源。

郑建海涉嫌违法采取套贷的手段坑害百姓

一、证据表现一:郑建海拿到银行贷款后,采取空手套贷的非法行为把套贷的资金转移近几千万元,拿到南方洪湖市的木质厂进行营利开发建设,郑建海玩弄这些手法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以及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纯属涉案违法行为。

如郑建海与二婚小舅子陈礼春在2015年-2017年末期间里,以低价位的方式疯狂出卖已被法院查封的“信达公司”商品房达600余套。无论产权人“信达公司”是否马上采取追究郑建海的违法行为,但郑建海、陈礼春践踏法律犯罪的事实要件已经构成。

其涉及购房人数众多,潜在扰乱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随时将可能爆发,后果是严重。同时又是破坏我市营商环境、扰乱金融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是典型带有阴谋策划黑恶势力反洗钱的代表人物。(后附证据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二、证据表现二: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郑建海、陈礼春“全民”动员,大量低价出售商品房。而且只收取现金,隐瞒所得收入,不申报、不入账、且入私囊,独吞非法所得和公司财产已构成经济犯罪,符合法律“条文注释”。

三、证据表现三: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一房多卖,而且相当多的是被法院查封的涉案商品房,重复出售、重复抵押用来集资借款,欺骗银行、欺瞒政府。郑建海、陈礼春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两个罪名已构成诈骗罪、触犯刑事法。(后附一房多卖证据二)。

四、证据表现四: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他的集资行为远至辽宁省盖州,受害者有李老板、石某、杨某(女)、王某某(女)、王某某、于某某等,集资不少于六千万。这些钱不用在该项目生产经营上,并用不良社会关系、隐匿、抽逃、转移资金形成家族团伙,郑建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社会关系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金州支行于2015年1月15日被扣押冻结2.5亿元人民币,同等价值财产(证据三:后附辽宁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年)大立特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他借用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在市场上大肆抵押出售,扰乱房屋市场秩序,一度破坏了我市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制造社会矛盾低价强卖小区房屋。

五、证据表现五:郑建海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宏城嘉苑小区业主自2012年开始陆续入住,从开发到至今近十年时间,小区房证一直没有着落,孩子们等上学需要落户办不了,花钱买的房子本应该开发商给办理房证,这么多百姓们一直找社区街道、管委会,希望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解决这个问题。因宏城嘉苑几百户群体多次上访,引起大连市金普新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为百姓排忧解难创造条件为宏城小区业主想办法办房证,可是郑建海却借此机会大肆敛财,刁难小区业主,直到现在被迫才办20户房产证,这期间他又收取了业主们一百多万房款,并乘机大肆销售地下车位、仓房。劫取了约两百万人民币又自揣腰包,不交税(欠的税),不为业主办事,政府为百姓开的绿色通道成了郑建海非法敛财的发财之路。宏城嘉苑小区百姓却成了牺牲品。 2019年11月7日几百名百姓愤怒了,又找到了区政府上访。当面向政府接待领导反应了此案,并质问接待领导郑建海是否犯罪,应不应该抓,这位领导回答:是,应该抓……?

另外宏城地产的收入以及涉嫌违法犯罪得来的资金近亿元挪用于:洪湖市的木制板厂,进行营利活动而他欠下的债务贷款分文不还。而小区房屋质量存在大量墙体漏水、下水道倒灌等质量问题。

六、证据表现六: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秩序、损坏政府形象

2017年6月末,郑建海纠集有犯罪前科、吸毒者并带有黑社会性质,身上带有刺龙画虎的社会人员近几十人,强行进入宏城小区(当时已有报案记录,其中有人被拘留),扰乱小区百姓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恶劣。郑建海及团伙非法占有国有资产,造成几百户群体无法正常生活而出现多次上访,严重影响这个社区百姓安居乐业、我们期望要求坚决打击奸商假投资恶意设套破坏大连营商环境和严重损坏政府形象(这些都是所谓投资商惯用的伎俩)。

郑建海和帮助其进行犯罪活动的陈礼春,犯罪行为符合每一个罪名的“条文注释”。事实特别清楚,手段隐蔽且恶劣。现已造成的社区及其恶劣反响。此前有多名受害人向金州公安举报,郑建海担心自己怕受到法律上的制裁,竟采取恶人先告状,颠倒是非黑白,诬陷、诽谤办案人员,以卑劣手段达到阻止办案人员调查其犯罪事实及证据。并背后找关系为他直接阻拦公安机关办案,使得司法成本加大,让有限的警力受到压力迫使司法公安不能正常行使执法权利。甚至他还借用打黑除恶的机会无证无据诬告公安机关;郑建海的此种行为实为阴险可恶,隐患危害极大,后果不堪设想。郑建海用诱骗贷款人员;非法集资;挪用资金;一房多卖;偷逃税款;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财产;诬陷、诽谤国家公职人员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其行为已构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区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损害政府公信力,并给社会营商环境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广大受害者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郑建海、陈礼春的违法犯罪团伙依法予以严惩并立案侦查,以正社会公德,维护法律尊严和百姓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案件事实、证据和结合国家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对非法集资并实施金融诈骗获利恶意设套破坏金融秩序和制造社会动乱的三人以上并设为犯罪团伙,应坚决给予打击和惩治。

郑建海采用新型套贷手法就是涉黑涉恶犯罪的一种,是社会的毒瘤,是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应及时依法打击根除。这纯属在新领域中黑恶势力,他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盗空国家金融和财产。

纵观此案:

郑建海正一步步打着公司招商引资的招牌,用工程项目涉嫌套取国家银行资金,用虚假抵押套现以及采取一房多卖的违法手段坑害百姓,让社区矛盾危害加大,扰乱社会公共场所,挑战司法底线。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合法权益,作为企业本应依法经营合法纳税。对这样一个企业应该进行深入的监察,从开始注册起到后期经营是否合法纳税?我们建议:针对这种企业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应该核查前期号称投资5个亿和银行贷款的2.5亿的资金流向到底去哪儿了?清理查明这样的害群之马,不能让这样的奸商继续留在社会上危害社会和公共秩序,破坏国家的金融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编者按:

我们认为当下社会经济一度产生不景气现象,就其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通过本案不难看出就是这些害群之马的非法经营者,不懂市场经营规律,滥用社会资源和人脉关系,并借助有些领导为他们开绿灯做保护伞,让害群之马大发横财,这就是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命脉的根本问题的所在(希望这个案例的提出能引起国家高层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郑建海的案例在全国具有代表性,他把大连的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挪到湖北省洪湖市去开发建设,致使大连这个楼盘问题出现这么大的漏洞,坑害百姓种种系列表现,都说明他在借着投资开发的晃子实施诈骗套取国家银行贷款是他的真实目的。他具有藐视法律,借用《套贷》的方式坑害百姓、绑架政府。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大连市金普新区领导结合国家最高法指示精神“一案双查,依法办案”针对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的非法行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破坏法律的恶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个没有良知的投资商在大连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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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宏城嘉苑业主(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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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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