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发展与民主法制建设关系新论

2021-02-27 08:37:50   

市场经济发展与民主法制建设关系新论

宋才发

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有新的发展思路。可以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经济发展要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思想,对于今后15年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实质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换。经济增长方式通常分为粗放型(外延型)和集约型(内涵型)两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国民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依靠大量增加物资投入,实现“数量为主、速度为主”的经济增长,它主要是以扩大外延的增长方式来扩大产品数量。我国经济运行中的许多矛盾,都同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有关。“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特点,是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增加科技含量,走内涵式经济发展道路,注重质量,少投入多产出关于集约型经济增长问题,我已写过《论生产力内涵发展的协调机制》一文,载《江汉论坛》1994年第3期,此处不再赘述。我认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说到底就是要处理好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提高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注重结构优化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效益。

经济体制的转变属经济发展动力的转换问题。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必然形成什么样的经济增长方式。几十年来,我们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与此相伴生的就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由于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政府,带来了政企不分,出现了“大政府,小市场”的局面。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它的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使资源配置与生产力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要发展和振兴社会主义经济,就要切实变计划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以保证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我认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靠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要通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来实现和巩固,形成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也正是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发展动力之间的辩证关系。

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着眼点在于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保持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率。中国改革开放18年的实践表明,扩张总需求,至多只会在短期内提高经济增长率,决定长期平均增长率的是人力资本的投资与效益,是科技进步的速度与质量。科学技术已成为世界现代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促进因素和支撑力量,也是提高世界各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关键条件。因此,我国“九五”期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迫切需要调整投资重点,即除优化产业结构外,主要在于提高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质量。这一点也正好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相吻合。“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目标。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集中体现在如何正确处理好如下几个主要关系方面:

第一,可持续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关系。生存战略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最基本的战略,核心问题是要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关系。自然界是人的生命发展和延续的环境,人和自然是紧密相联的伙伴关系。我国素以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而著称于世。据资料显示,我国的煤、铁、镍、钨等储量的确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海洋资源也相当丰富,但土地、淡水和一些矿产资源又较为缺乏。即使是比较丰富的资源,由于人口数量多,人均占有资源也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譬如,我国按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当于世界水平的1/2一项最新土地详细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耕地20亿亩,比国家统计局原公布的14.24亿亩多出近6亿亩,增加40%多;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14.1%。在这些耕地中有近1亿亩是山坡地和边远劣地,一般要逐步退耕,人均草原面积相当于1/3,人均淡水资源相当于1/4,人均森林面积仅相当于1/8。因此,无论现在以至将来,土地尤其是可耕地始终都将是我国的宝贵财富。土地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是调控供地总量,并依法大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森林、草原、矿产及生物等有限资源,积极开发海洋资源,尽快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

第二,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当生态环境问题不足以直接使人们感觉到危及人类生存时,往往考虑的只是经济增长的目标,极易把产值增加等同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而产值的增加又往往是通过高投入、高消耗、高产出,即靠短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来促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在经济投入乃至国民经济核算时,基本上不计自然成本,导致了人们短视地看待自然资源投入带来的产值增加、经济繁荣,导致了人们为眼前的消费提供资金而滥用自然成本。当然,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我国在“九五”期间,将以空前的速度发展经济、摆脱贫困及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同时也面临着资源加速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压力,我们千万不能重蹈西方工业化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从现在起就考虑经济增长与控制、处理污染并行,切实保障整个民族和全体人民的老路,要从现在起就考虑经济增长与控制、处理污染并行,切实保障整个民族和全体人民的基本生存条件、生存空间和生存能力,我认为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考虑的因素。任何发展都是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必须善待生态环境,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体系,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依靠科学技术,大幅度提高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和工艺,使其在生产的同时具备处理污染的能力。

第三,可持续发展与人口政策的关系。人口的适度增长,是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头号大国,沉重的人口包袱已成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性因素之一。因而,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并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已成为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最基本条件。必须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依法控制人口数量的急剧猛增,到2000年和2010年,分别把人口控制在13亿和14亿以内。在“九五”期间一定要稳定和认真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增强全民人口的忧患意识,切实注意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和流动人口上,同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和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政府还应尽快颁布《计划生育法》,使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适度发展法制化、规范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确保农业持续发展是确保农业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地位的唯一途径;而要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中央提出整个国民经济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这对农业和农村工作尤为重要。从体制转变方面看,一是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和发展股份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搞活农村市场主体;二是要大力发展农村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培育中介组织,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健全政府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农业保护体系;四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再从增长方式转变方面看,实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实施农业“二次开发”战略的具体表现。要实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一是要按照现代农业和市场农业的要求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保证基本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在农产品生产方面要研究制定引导农民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有效政策措施,在发展乡镇企业方面强调发展与提高并重;二是狠抓科教兴农,提高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和农民的素质;三是加强耕地、水资源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条件,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扩大农业的对外开放,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我国农业是跨世纪的朝阳产业,必须理顺和营造农业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市场运作规则引入农业领域,实现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

第五,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环境稳定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协调好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九五”期间,为营造一个适合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我认为起码必须考虑如下三个问题:(1)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与防止两极分化问题。改革开放18年来,随着分配渠道、收入来源多元化,我国已经出现了高收入阶层,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中也出现了贫富分化现象。没有差距就没有市场经济的效率,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需,但贫富差距不能拉得太大。我们必须慎防收入差别和财富的聚集过于悬殊,使收入差距的分化有规则可遵循,使它纯粹来源于效率的提高和服务于效率的提高,并在改革中建立和健全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宏观机制。(2)控制适度的失业率问题。集约增长不仅不会大幅度减少对新增劳力的需求,而且还会为劳动者充分就业提供机遇,在量与质统一基础上实现的劳动者充分就业,正是实现集约增长与内涵生产的基本条件与客观要求。“九五”期间,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不仅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也是促进就业的有效方式。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城镇就业,引导农村将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和开发就业,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纳入有序化轨道,并强化对失业率的监控,力争在2000年将我国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3)加强经济法治问题。从社会管理角度看,社会犯罪率的上升与人口流动失控有极大的关系。调查资料表明,在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北京和广州)出现的人身侵犯案件,有60%是由于流动人口造成的;而在1978年以前,北京、上海由于流动人口造成人身侵犯罪的只有40%。在经济转型期,法制不健全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犯罪率上升的主要背景之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也强调这一点,但总是不尽人意,甚至发生像“文化大革命”那样践踏民主法制的情况。依照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民主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民主扩展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各个领域,使人民充分享有自由和权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包括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的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的政治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健全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我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使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已进入“两个基本转变”的关键时刻,迫切要求消除现行政治体制中落后于甚至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使民主政治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劲推动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内在的一般规定性和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属性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所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这即是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人们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冲破封建的门第、血统、等级等传统观念的束缚,重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价值系统和观念体系。它有利于形成反映竞争原则的社会平等观念、反映等价交换原则的民主观念、以及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决策民主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而这些新观念和民主要求折射到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上,便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的根本动因,它也促成了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定的民主实践的场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对经济的巨大反作用,在实现经济“两个根本转变”时期尤其不可低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决非只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变革过程,而同时是一种深刻的政治变革和社会变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和推动市场经济向着现代社会化方向发展,也决非只取决于经济改革本身,而且还要取决于民主政治对经济改革的正面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和保证作用。作为经济基础一部分的经济体制,是决定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政治体制的东西。如果作为经济基础一部分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那就必然会引起或要求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政治体制发生相应的变革。所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上层建筑中同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那部分矛盾,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我国初级阶段和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国情实际出发,我认为这是我们党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和基本点。

民主政治建设的远期目标是实现人民自治。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曾设想,这种自治就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全面地论述和发展了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的思想。他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工人阶级的一个重要实践任务就是走向人民自治: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列宁,他们论述人民自治的前提或起点是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还是一种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因而人民自治也只能是它的初级形式,社会中相当一部分权力实际上属于代表制的国家机关。人民自治的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人民政权是实现人民自治的重要工具,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政权去逐步达到真正的社会自治。社会自治的一个根本特点是自治体的社会成员都能自觉地、自主地参加社会管理。根据自治程度,社会自治依次分为市民自治,人民自治和全员自治。我国社会正处于市民社会自治的起始阶段,市民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我国已建立符合中国民族特点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乡村村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自治机构,实现了县以下直接选举。所有这些,对于我国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使整个社会管理实现人民自治。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一种严格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要保证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而且规定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和途径;不仅包括对国家政治结构的规范,还包括对组织结构的规范,即确定各种机构的权利、职责、互相间的关系,保证国家机器有序运转。

人民参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除了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外,还有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人民群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参与是指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但同时又作为国家管理的对象,参与国家和社会的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过程,这也是实现决策反映人民利益,做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政治体制的根本弊端之一,就是人民参与机制不健全。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着眼点是人,要有利于满足人的需要、发挥人的才能、健全人的心理,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政治体制改革比之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难处就在于,它势必要直接触及到一部分掌权者的既得利益,人民要求对那些已经由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主人的“食利者”的权力和利益进行调整,这是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消除“官本位”,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能够真正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可以说,人民群众对政治参与的热情和实际参与的程度如何,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际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民参与又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在任何一个民主的国家里,人民都被确认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从根本制度上、从宪法上都得到了确认。然而,人民主体地位的真正实现,意味着人民政治参与、人民积极性的发挥和人民的有效监督,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的实现。政治参与的动机是公民的利益,各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产生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唤起人们各种政治热情,造成公民积极而主动地参与政治;政治参与又是公民的合法政治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国家的政治运行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合法性是其基本特征。人民参与程序就其人事制度而言,它表现为干部的选举、监督、撤换和罢免。选举通常被认为是权力主体制约权力行使者的基本前提,监督是权力主体制约权力行使者的重要内容,撤换与罢免则被认为是权力主体制约权力行使者的根本保证。人民通过这样一些政治参与程序和活动,使各种制约、监督力量形成一种合力,转化为制约某些国家权力机关滥用职权的力量,从而确保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参与意识是实现人民参与的思想基础,必须培养和唤起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人民政治参与能力。

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环节。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党政职能分开;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是管理各级国家事务的权力主体。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变成了“一切统一口径”。在这种僵化的体制下,党组织在相当程度上代行了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职责和职权,包揽了政府事务。致使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和党委、集中于党委第一书记。所以领导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职能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要调整各级党委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保证各级人大享有与其法定权力机关地位相称的、依法独立活动的权力。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共产党在领导国家政权和政治生活的同时,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法制约束,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二是自觉地把接受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是防止权力失控,保障权力人民性的重要措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调整权力结构,扩大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完善制衡机制的重要条件;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和专门的行政监督、检察机构,也是实现国家权力制衡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组织体系中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它是行政机构中一种最常见的监督形式;专门监督是指国家监督部门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所实施的监察、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主要是法律监督和政纪制约;党不是国家政权组织,其意志不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党权要超脱,不能代替国家行使政权,党的权力不能混同于行政权力。但是,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领导”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因而其监督制约,既需要法律监督,还要有党纪的约束。党的内部监督,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为准绳。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之所以产生官僚主义的现象和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缺乏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实现和保持执政党在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决策正确、组织上的坚强团结的重要保证。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所以,改善党对国家政权和政治生活的领导,必须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机制。因为如果仅仅有了一些好的制度和措施,缺乏制度的监督保障机制,同样达不到好的效果。加强民主集中制的监督保障机制建设,就是要加强关于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及对这种执法状况的检查监督。完善民主集中制监督机制的目标,是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在党内生活、党的领导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贯彻,保证每个党组织、全体党员的行为都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范,能够保证任何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现象都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制止、惩处,并使不严格执法的个人和组织也受到应有的惩戒。民主集中制又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不承认有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任何个人权力,不承认党内有任何可以不受制约的权力。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归宿和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最根本的表现,是“全党服从中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不能取消民主集中制,而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任何把民主集中制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借发展市场经济为名,搞个人集权与家长制、搞地方保护主义与本位主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道德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个人和企业组织的行为、市场运行和政府的管理,都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依法办事。经济的发展总是同政治、法律、道德、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就得不到保障。从当代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看,法制中有一部分是直接作用于经济的,如民法、商法等;有一部分则要通过政治起作用,即通过民主政治建设来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中国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实质上是权力经济,它本能地适应人治而轻视法治。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始终只不过是政治的附庸,它名义上是基础,但脱离了它的真正地位。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大法的这个修订,无异于宣布中国开始由人治经济走向法治经济。

健全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制建设必须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法制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打击敌对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制裁各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的保障,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活动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大治国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调节各种社会矛盾乃至冲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各种违法和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行为,防止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在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建设正在有力地推进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致的。我们经常说要使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化”,就是指民主政治建设要有系统而配套的法律作为准绳,走上依法治国的有序轨道。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市场营销活动的原动力。市场经济要求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市场主体处理彼此纠纷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公平解决争端的机会和场所,从而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我们经常说市场经济是规范性经济,就是说市场活动、契约关系、竞争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整个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没有健全的经济规范,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和民法是一种相互耦合的依存关系,离开了市场经济的土壤和条件,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生活基础与价值。又因为市场经济是完全建构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我国民法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诸多相关联的法律部门中,又自然居于基本法的地位。与此同时,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必须健全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法律法规,以构成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譬如,在当前要强化经济、技术保密法制,增强人们的保密观念和反窃密的警惕性;重视市场规则在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制止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建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通常称之为市场法律体系,是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市场体系法律、市场运行规则及其管理法律、市场宏观调控法律等等。没有法制规范的市场经济,只能是一种无政府状态的经济;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当前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如下五个方面的法律:(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2)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3)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4)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5)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的其他法律。没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市场经济运行就会相互碰撞。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的商品经济,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市场经济,都不能搞闭关自守的垄断,而必须参与世界的经贸竞争与合作,融会于世界经济大潮之中。所以,我国在思考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国内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系统化,而且要考虑到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律法规的衔接,使中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则相一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法治化。当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的时候,法制建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立法工作大体上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时候,法治化便转变并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光有法制而没有法治,法律法规有可能被束之高阁,或者成为纸上谈兵。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社会为依托。这即是说,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从中央到地方都必须大力实施法治,法治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经济法制与经济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我认为,从内涵与外延的角度讲,法治包括法制,法制不能等同于法治。“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实施法治原则和目标的具体形式。“法治”是依法治理经济、治理国家、治理社会事务,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的特征是使国家及社会的一切方面民主化、公开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制度人治状况时提出来的,它以人民主权和民众参与为基础,其主体是人民群众。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制的国家或地区中,它由人民通过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通过授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而法制则可以存在于一切国家和地区之中。光有法制没有法治不行,完善的法制标准必须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纠之有序。要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被犯罪分子所吞噬,并实现“隔几年上一个台阶”的愿望,就必须从治标与治本两个方面谋求出路,发挥综合治理的功能和优势。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经济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从严从快处置,决不姑息。法律的权威,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威信,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主要的不是来自法律如何规定,而主要的是来自于对具体案件处理的真实感受。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某些司法机关“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状况;切实执行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提高依法办案和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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